甘肃省科学院“科苑英才”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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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甘肃省科学院 浏览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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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内学术交流,落实人才强院战略目标,培养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甘肃省科学院决定开展“科苑英才”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培养工作。为了确保访问学者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参照《“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访问学者,是指根据我院学科建设方向从院属各单位选派到国内重点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研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派到国外重点院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的,可进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访问学者培养工作按照“适应学科发展,调动优势资源,培养科研骨干,促进人才发展”的总体要求进行,大力培养我院在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发展方面急需的紧缺专门人才。

第四条 访问学者培养工作由甘肃省科学院主管,院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选派单位是指甘肃省科学院;接收单位是指为访问学者提供研修岗位的单位;推荐单位是指访问学者研修前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 选派

第六条 访问学者选派规模根据我院科研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是每年院属各单位选派1-3名访问学者。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甘于奉献甘肃省科学院科研事业的精神;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科研能力,在科研一线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各推荐单位应根据省科学院下达的年度培养计划和人才发展实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访问学者推荐工作。

第九条 院人事教育处审定推荐单位的推荐人选,报院党政联席会确定访问学者名单。

第十条 院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访问学者进行访前教育培训,明确学习研修任务和纪律要求。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一条 院人事教育处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统筹安排接收单位中学术造诣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访问学者开展研修和课题研究。访问学者也可根据自已的专业特点联系接收单位和指导老师,报院人事教育处。

第四章 研修任务与保障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研修主要任务:

(一)学习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动态和前沿技术,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在科学研究、人才交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三)根据指导老师安排参与有关课题研究,也可作为学术助手直接参与指导老师所在研究团队或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甘肃省科学院设立访问学者培养工作专项经费,费用标准为8-10万元/每人年;其中一部分拨付接收单位作为培养经费,另一部分主要用于访问学者食宿补贴和差旅费。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负责购买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甘肃省科学院科研处支持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申请科研项目,并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依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研修期限为1年,方式为全脱产。研修期间,推荐单位不得为访问学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推荐单位发放工资,仍享受推荐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党员访问学者编入接收单位党组织,参加接收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应严格遵守接收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尊重指导老师,认真完成研修任务。对于研修期间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的人员优先使用;对研修态度消极或违纪的访问学者,经接收单位经与院人事教育处协商,可取消其研修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后返回推荐单位工作。确需延长研修期限的,经本人申请,接收单位同意,由院人事教育处具情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可纳入下一批次继续培养。

第二十二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必须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考核结果通报接收单位,并由院人事教育处记入档案。对考核合格的由甘肃省科学院颁发“科苑英才”访问学者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访学者应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半年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报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选派单位和推荐作单位应加强访问学者的跟踪培养,为他们成长和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访问学者应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分别签定研修期满回推荐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要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享有权益和履行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